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之创新——动产质押的模式流程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开辟了一条动产抵押融资新渠道,即浮动抵押,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并且指出“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均可抵押”,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最明显也是最根本的特征,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提高了经济主体的融资能力和经营管理的稳健性。   动产质押比固定资产抵押更有普适性 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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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动产浮动抵押贷款之创新——基于金融仓储的视角

引言          中小企业已成为繁荣市场、扩大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强国富民的中坚力量,中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会面临技术创新不足、成本高企、资金短缺、人才储备不足、管理薄弱等问题,其中资金问题在我国更具普遍性和特殊性,当然其它问题归结点也可以通过资金来解决。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部分动产价值正不断提高,担保功能日渐凸显,在财产由归属权到使用权转移的大趋势下,支持动产融资既是我国银行信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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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借新还旧未重新办抵押登记的,不能再向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   借新还旧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基于原抵押权向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   阅读提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借新贷还旧贷,将不可逆的发生旧贷款(主债权)清偿的法律效果,原抵押权也一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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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仓储业务模式全解析

四海八荒的金融仓储 引言 我国大力开展金融仓储这一贷款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加大了资金的流动频率、加快了企业动产的流动速度、大大压缩了融资的成本,促进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 金融仓储公司的发展也势不可挡,仓储监管也由之前的在自营仓库中展开拓展到在贷款企业动产存储的仓库中实施监管,随着监管经验的积累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纳入他们接受范围的动产种类和品也日益增多。 大量国际金融机构面对我国这一潜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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