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借新还旧未重新办抵押登记的,不能再向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   借新还旧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不得基于原抵押权向抵押人主张优先受偿   阅读提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借新贷还旧贷,将不可逆的发生旧贷款(主债权)清偿的法律效果,原抵押权也一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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